“最不發達國家”一詞最早出現在1967年“77國集團”通過的《阿爾及利亞憲章》中。1991年3月,聯合國發展計畫委員會又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劃定作出新的規定。這一規定把最不發達國家定義為那些長期遭受發展障礙的低收入國家,特別是人力資源開發水準低和有嚴重結構性缺陷的國家,並將其衡量標準調整為:(1)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600美元以下;(2)人口不超過7500萬;(3)擴大的實際生活品質指數(包括預期壽命、人均攝取熱量、入學率、識字率等)不超過47點;(4)經濟多種經營指數(包括製造業、工業就業比重等)不超過22點。1985年,聯合國貿發會議要求取消最不發達國家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