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貪意外之財

    甘樹春,字雨亭.號靈庵,晚年號稱“花隱老人”.清代學者,著有《靈席集》、《三餘筆記》、《甘氏家訓》等。本文選自《甘氏家訓》一書,書中力誡子孫“不貪意外之財”。
    書言:“意外的錢財,千萬不可貪占,如果貪占,必然招來禍患。清朝同治初期有一年,家裡有個傭人郭某,在家中後院的菜園裡鋤榮時,從地下刨出白銀四十兩,不敢隱藏起來占為已有,而是把銀子交給了我母親。母親說:‘我們沒有在菜園裡埋過銀子,這不是我家的銀子.你既然發現了,還歸你,我不要這銀子。’對母親這樣做,家裡人很不以為然,說這銀子是從我們家菜園子裡得到的,給他傭人一半銀子就可以了,都給了他這是為什麼?母親解釋說:‘我們家自祖父以來,都是自力更生,自食其力。這銀子並不是我們家付出辛苦勞動所能得到的,因此,這些銀子都是意外的錢財。要知道,意外的錢財是不可以貪占的呀:意外的錢財必定招來意外的禍患。’最終,母親還是決定將銀子全部給了郭某,郭某很高興,當下懷揣銀子告辭回他家了。大約過了一年多時間,郭某又來家請求讓他重當傭人,問他那些銀子呢?他說道:‘自從我帶著銀子回到家,經常被人偷盜,氣得我得病差點死掉,銀子快花完了,病才好。這說明,命裡註定,我應該當傭人,所以這傭人我愛長期當下去。我很後悔帶看銀子回家大呀。單就這件事情來看.你們說意外的錢財是可以貪占呢?還是不可以貪人呢’母親當時不貪占這些意外的錢財.可以留傳下來作為我們治家的規範。所以,今天我很高興給你們講一下。凡是我的子孫,都府肖獸重這個家規.把它看成是我們的家法。”
    本文通過母親提出的。不貪意外之財”和傭人郭某得銀道禍的故事,說明意外之財要不得。作者強調自食其力、付出分動的重要,很有教旨意義,如果說“得意外之財,必招意外之禍”,有點武斷,不夠科學,帶有唯心主義色彩。應當說:小論是否有意外之禍,意外之財總是不應該佔有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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